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重上字第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上字第402號上訴人 吳高素貞
吳育奇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清心 上訴人 許麗玲
游玉坤 訴訟代理人 林永頌 律師
邱瑛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8月19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楊雅清法官賴劍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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