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4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訴字第480號原告乙○被告甲○○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民國98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元。
被告應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起至一O二年二月二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7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5萬元,雙方言明自97年8月20日起至102年2月20日止,被告需於每月20日按月償還原告1萬元,直至55萬元全部清償完畢止。惟被告自97年8月20日起即未依約按月償還,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向被告催討,被告仍置之不理,足見被告並無依約履行之意,而有履行期未到而不履行之虞之情形。爰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償還借款,並自
97年8月20日起至102年2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原告1萬元等情,並聲明被告應自97年8月20日起至102年
2月20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萬元。
三、被告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提出任何書狀說明。
四、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定有明文,攷諸該條文於89年間修法之立法理由係謂:「將來給付之訴,原條文僅規定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之虞者,得予提起。為擴大將來給付之訴之適用範圍,爰參照日本、德國之立法例,修正為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均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足見被告若有履行期未到而有不履行之虞者,原告當然得提起將來給付之訴。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保證條、保證條、存證信函為證,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則被告既有對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之債務(即97年8月20日起至98年4月20日止共計9萬元之債務)未依約清償之情,足見被告對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始到期之債務(即98年5月20日起至102年2月20日止,按月給付1萬元之債務),確有將來不履行之虞。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已到期之金額(即97年8月20日起至98年4月20日止)共計9萬元,及自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後之98年5月20日起至102年2月20日止,按月於每月20日給付1萬元總計46萬元,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民事第六法庭法官吳志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表明上訴理由(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劉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