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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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8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林一哲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五四四二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申請人欄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申請人欄偽造之「乙○○」署押壹枚,沒收。
犯罪事實
一、甲○○係址設臺中市○區○○路一段一四四號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之理財專員,其於民國九十五年間,為乙○○辦理在第一商業銀行之投資理財事宜。詎其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內,未經乙○○之授權或同意,擅自以乙○○之名義填寫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內之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量表」,就該評量表所列第二題「您投資最主要的目的?A退休金B子女教育基金C購《換》車、屋或旅遊基金D賺取較定存為高報酬」選擇D選項,第四題「您目前投資組合最接近以下哪種模式?A存款+基金+股票+其他B存款+股票C存款+基金D只有存款」選擇B選項,第五題「如果您的某項投資產品一月內持續下跌%,您會如何處理?A相信自己,加碼並持續持有B抱著不放,等待績效回春C全部賣出,以免損失更多D且戰且走,先賣出一半」選擇A選項,第六題「考慮您目前收入與生活支出的狀況,原則上您希望投資組合是以下哪種情形?A每月一定要有利息入帳B最好每年有利息入帳C利息可隨投資產品到期後再進帳D無定期配息需求,以追求產品績效表現為重」選擇D選項,第七題「您會何時需要把投資金額兌換成現金運用?A一年以內B一年至三年之間C三年至五年D五年以上」選擇D選項,第八題「假設您最初投資一百萬元,三年後,請選擇您願意接受之最佳/最差狀況?A賺五十萬元~賠五十萬元B賺三十萬元~賠三十萬元C賺二十萬元~賠二十萬元D賺十萬元~賠十萬元」選擇C選項,使第一商業銀行對乙○○之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之評量結果成為「積極型,風險承受度高,適合風險等級低度、中低、中度、中高、高度商品」後,復於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偽簽「乙○○」之署名一枚,以表示前揭評量表為乙○○所親自填寫,並授權第一商業銀行得透過銀行相關管道查證該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一至三部分所列之乙○○個人基本資料,而偽造該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之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私文書,持交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存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乙○○本人對個人隱私、投資保障,及第一商業銀行對於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調查之正確性。嗣經乙○○於九十七年五月間,得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銀行對投資連動債之客戶均須進行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之調查,惟其投資連動債時並未填寫類似資料,而向第一銀行查詢後,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乙○○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按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外,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或通常業務過程所須製作之紀錄文書、證明文書,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之四第二款定有明文。查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個理管字第○○○一○號函、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九十八年十月六日一總個理財字第三六二四五號函覆內容,係從事業務之人於業務上所製作之紀錄文書或證明文書,與其責任、信譽攸關,若有錯誤、虛偽,該從事業務之人可能因此擔負刑事及行政責任,且該等文書經常處於可能受公開檢查之狀態,其正確性及真實之保障極高,故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得為證據,併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甲○○固坦承前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量表」為其所填寫,並於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簽立「乙○○」署押一枚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辯稱:伊是在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要買基金時,因為手續費的問題,要向告訴人乙○○報告,告訴人基於手續費的優惠,堅持當天要買基金,且 伊有 向他表示如果少了這份文件,就無法享受手續費的優惠,告訴人認為這只是問卷調查,日後再來補,基於信任客戶,就幫客戶處理云云。然查:
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伊並未以電話授權或其他方式授
權被告填寫前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該評量表問題選項中,第二、四、五、六、七、八題不符本意,第二題伊會選A,第四題會選D,第五題會選C,第六題會選A,第七題會選A,第八題會選D,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上「乙○○」簽名也不是伊寫的,另外等級評量表下面三個欄位勾選成積極型承受高風險適合高風險的選項,雖然是由銀行填寫,但是緊接著即為客戶確認事項及簽名,如果伊知道他們幫伊填寫成積極型高風險承受度適合高風險等級商品,伊就不會在客戶確認事項上簽名等語(參見本院卷第四二頁及其背面),又證稱:九十六年四月底時,連動債的糾紛鬧的很大,有一本雜誌在講連動債,有提到要買連動債,金管會有規定要先填寫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伊才回想到伊沒有填寫過這份文件,為何可以買到連動債,後來才去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要求要看這份文件,才被伊查出被告偽造此份評量表等語(參見本院卷第四三頁)。被告既不否認該申請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上「乙○○」署押既係其所簽,惟告訴人否認曾當面或以電話之方式授權被告填寫前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業如前述,則被告應就替告訴人填寫前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及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簽立「乙○○」署押,有得告訴人同意或授權之變態事項提出合理之說明及相關證明,以實其說。
㈡被告辯稱: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當天告訴人沒有辦法來,
是由告訴人的媽媽帶著申購單來,說要買基金,印章都是告訴人在保管的,如果告訴人當日帶著印章過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又何須偽造,「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是伊電話通知告訴人時,告訴人表示他沒有辦法過來,又要求要手續費的優惠,告訴人說這份文件是銀行內部自己使用的文件,告訴人覺得他不需要填,問告訴人問題的過程中,告訴人說你怎麼樣就好,後面問卷的部分,告訴人急著要開會,伊只大約陳述如果要買基金,就作成積極型比較好,告訴人也覺得OK云云(參見本院卷第四三頁)。然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伊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親自到第一銀行臺中分行找被告辦理購買聯博美國收益基金,伊也不知道為什麼上面的資料是由被告來填寫,該申請書兼登錄單的資料都正確,印章是伊當天才帶過去的,是伊親自交給被告,由被告在上面蓋印章,蓋完印章後,被告又把印章還給伊,伊當天就把印章帶走等語(參見本院卷第四三頁),已與被告所述不符,且依前述聯博美國收益基金申請書兼登錄單影本(參見他字卷第三二頁),其上委託人簽章欄上已蓋有告訴人「乙○○」之印文,姑不論是告訴人或告訴人母親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該聯博美國收益基金申請書兼登錄單用印,被告在當日若有得到告訴人授權填寫上開「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大可再請告訴人或其母親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簽名蓋章,何須自行偽造告訴人署押?對此,被告又辯稱:告訴人母親來的時候,伊已經有其他客戶正在服務,所以告訴人母親蓋完就走了,因為告訴人是一般戶,伊在鍵入貴賓戶優惠時,電腦系統就跳出不能適用貴賓戶優惠,當時告訴人母親已經回去了,伊就趕快通知告訴人云云(參見本院卷第四五頁背面),惟被告辯護人於九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提出之刑事答辯狀記載:「依第一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經營政策』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高淨值客戶(貴賓戶)之子女及配偶,均可取得貴賓戶之資格,而告訴人父親業已為第一銀行之貴賓戶,故告訴人早已被視為第一銀行之高淨值客戶」等語(參見本院卷第二二頁),則被告身為告訴人之理財專員,理應為客戶最佳利益著想,以爭取客戶信賴進行投資,告訴人既無庸審核早已視為第一商業銀行之貴賓戶,而可享有手續費之優惠,被告怎會不主動拿出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內含系爭「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請告訴人或其母親於填寫完聯博美國收益基金申請書兼登錄單後同時在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填寫資料、評量表後簽名,使告訴人主動獲得貴賓戶之優惠,取得告訴人之信賴,以利日後向告訴人推薦投資商品之順利進行,是被告前揭辯稱告訴人母親離開後才想到要補填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云云,實有違理財專員之專業素養。縱被告忘了告訴人可成為第一商業銀行貴賓戶,被告亦可親自跑一趙請告訴人或其母親在申請人欄上補用印,以使程序完備,惟被告自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迄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告訴人提出告訴止,均未對此加以補正;且被告自承:告訴人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購買勝券在握連動債時,加入申請書暨登錄單上「乙○○」印文是由告訴人本人來蓋的等語(參見本院卷第四七頁),則告訴人既曾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親自攜帶印章至第一商業銀行,被告竟未籍此時機讓告訴人在上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上用印補正程序,凡此種種,均與常情不符,足徵被告不欲使告訴人得知有該份評量表存在,以利其向告訴人推銷高風險等級產品,被告空言辯稱有得告訴人授權填寫評量表云云,顯非實在。
㈢被告辯稱: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內含系爭「客戶
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依第一銀行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個理管字第○○○一○號函係已作廢之文書,不生偽造文書問題,且呼應伊係方便人在新竹工作臨時電話中所承作之草稿,退一步言,如真要偽造,應以新版之表單直接偽造即可,何需使用已作廢之表單,即便新版尚未簽署,也無偽造文書之問題,僅係該客戶風險屬性不明之情形,若以法諺有云不明則以最有利於當事人之解釋,就算認定其係保守型客戶,其所投資之商品也符合保守型客戶所投資云云(參見偵查卷第二六頁)。惟第一商業銀行九十五年九月十九日()個理管字第○○○一○號函中記載因原申請表內容較為繁瑣,故自該日起改用新版申請表(參見偵查卷二八頁),則第一商業銀行改用新版申請表係為簡化格式,而使用未簡化格式之舊版申請表是否當然無效,即值探究。本院觀諸卷內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影本(參見他字第六至十一頁),並無任何「作廢」字樣,且被告辯護人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提出之刑事答辯㈡狀記載「告訴人係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授權被告簽署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渠並於同日以財富管理客戶之優惠手續費費率透過被告申購聯博美國收益基金」,則被告持上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交付予第一商業銀行,使第一商業銀行認告訴人係貴賓戶而給予告訴人申購聯博美國收益基金手續費優惠,足見上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已生一定之法律上效力,並非毫無作用之「草稿」;況被告亦自承:櫃臺要求一定要有完整具有客戶簽名之申請書等語(參見本院卷第四七頁背面),益見該申請表並非「草稿」,否則如何能使告訴人享有購買基金手續費優惠;又被告辯護人於九十九年四月六日提出之刑事答辯㈡狀記載「告訴人係於授權被告簽署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近九個月之後,始分別於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同年七月二十六日以財富管理客戶之優惠手續費費率透過被告申購三年八個月『勝券在握』到期保本型連動債」,而被告亦未提出有告訴人簽名之新版申請表供本院查核,足徵第一商業銀行仍係因舊版申請表而給予告訴人購買連動債之手續費優惠,是該舊版申請表之效力持續到九十六年六、七月告訴人購買連動債時,毫無作廢之情,否則告訴人何能仍享有購買連動債之手續費優惠,被告辦稱上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已「作廢」云云,顯不可採。
㈣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辯護稱:成為第一商業銀行之「財富管理
客戶」並無須額外負擔風險,而係純粹享有銀行之優惠,對於告訴人而言,係可享受銀行所給予之專屬優惠,何來損害可言?且告訴人投資金融商品既無需檢附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可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與告訴人如何選擇投資標的並無因果關係,益證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不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且第一商業銀行分辨理財業務客群之方式,仍係委由營業單位即理財專員判斷決定客戶是否具有一年內往來資產達三百萬元以上之潛力,而告訴人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即以單筆投資方式,申購一百九十萬元之聯博基金,可見告訴人確有一年內往來三百萬元之潛力,被告之判斷並無錯誤,第一商業銀行審核理財業務客群之正確性自未受到損害云云(參見本院卷第二二頁)。然第一商業銀行總行九十八年十月六日一總個理財字第三六二四五號函記載:「『客戶基本資料、財務狀況、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及客戶確認事項』等文件,係本行『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部分內容」、「『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係由業務人員以問卷填寫或口頭詢問方式,蒐集客戶相關資訊填製後交客戶簽章確認,供做客戶投資金融商品適合度之參考,並非由客戶一方於投資金融商品時檢附。」(參見偵查卷第七三、七四頁),則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係經客戶填寫評量表內八個問題後,再由第一商業銀行依客戶回答來評估客戶之投資屬性、風險承受度、商品適合度之風險等級並加以存查,顯見第一商業銀行自有以此來檢視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以防客戶投資不適合商品而茲生糾紛,被告既未經告訴人同意或授權,擅自填寫該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且所得之評量結果為「積極型,風險承受度高,適合風險等級低度、中低、中度、中高、高度商品」,亦與告訴人本意不符,自足以生損害於乙○○投資保障及第一商業銀行對於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調查之正確性。另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中記載「本人確認上載第一至第三部分資料均屬真實正確,並授權貴行得透過銀行相關管道查證該等資料」,惟告訴人並未親自簽署此項文件,故不知第一商業銀行可透過此文件來查核其個人資料,是被告私自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申請欄偽簽「乙○○」署押,亦對告訴人之個人隱私有所損害,是被告認偽造該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之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未生損害於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云云,要非可採。
㈤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在未得告訴人同意下填寫上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之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並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之申請人欄偽簽告訴人署押,持交第一商業銀行臺中分行存查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對個人隱私、投資保障,及第一商業銀行對於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調查之正確性,暨其智識、素行、犯罪之目的、動機、犯罪手段,對告訴人及第一商業銀行之損害尚屬輕微,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被告於上開時、地偽造之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之第三部分「客戶投資屬性暨風險承受等級評量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已交付第一商業銀行收受,非被告所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之規定,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惟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第四部分「客戶確認事項」申請人欄偽造之「乙○○」署押一枚,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告沒收。
五、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於九十六年七月四日公布,於同年月十六日施行,查被告本件犯行係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且非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三條所示不得減刑之罪,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另被告所犯偽造文書罪,為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其所宣告之刑經本院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其刑期二分之一後,仍為有期徒刑六個月以下之刑度,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九條,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㈠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未經告訴
人之授權或同意,於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七日,在第一銀行臺中分行,擅自以告訴人之名義製作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之第一部份「客戶基本資料」、第二部分「客戶財務狀況」,持交第一銀行臺中分行辦理申請手續而行使之,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本人及第一商業銀行對於財富管理客戶申請作業審核之正確性,亦認此部分被告涉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嫌云云。
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
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偽造文書罪既保護文書之公共信用,則作成名義出於虛偽,如內容為真實,且無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仍不成立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非字第三五一號判決意旨參照)。
㈢經查,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以證人身分證稱:第一部分的資
料都符合的,第二部分不太符合,個人及家庭的年收入與伊當時的資料不太符合等語(參見本院卷第四二頁)。則財富管理業務客戶服務申請表之第一部份「客戶基本資料」既與事實相符,且該申請表第一、二部分之用途在於申請成為第一商業銀行之貴賓戶,對告訴人而言,成為第一商業銀行貴賓戶可享手續費優惠,並無損害,而對第一商業銀行而言,告訴人父親本為該行之貴賓戶,依「第一商業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經營政策」第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告訴人早已被視為第一商業銀行之貴賓戶,故對第一商業銀行而言亦未因此影響其審核貴賓戶資格之正確性,揆諸前揭判決意旨,此部分要與偽造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此外,本院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此部分被告有何公訴人所指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被告此部分犯罪既屬不能証明,爰依首揭規定,本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判決,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條、第九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得利
法官許月馨法官黃裕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