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家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剩餘財產分配請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家訴字第55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盧建宏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楊華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3日上午10時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4月1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