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287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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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87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28762號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丙○○(原名: 莊維臣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債務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99年6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