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9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96號聲請人 邱先標 即浚宏企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8年司催字第141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9年2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書記官蔡於衡┌───────────────────────────────────────────────┐│本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96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本票號碼│備考│││││││(新台幣)│││├──┼─────┼───────┼──────┼──────┼──────┼──────┼──┤│1│登泰電路機│台灣中小企業銀│98年4月23日│98年8月7日│7,875元│0000000││││械股份有限│行樹林分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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