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14號上訴人即原告龍邦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昆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彰化鎮二林鎮公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10,327元(計算式:9,793,327+1,817,000=11,610,327),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1,38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