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0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07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之1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29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贓物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竊盜、贓物等罪,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被告院內索引卡紀錄表、刑事判決書等在卷可稽,則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亦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賴朱梅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