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2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265號聲請人即被告 刁衍亨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102年度訴字第907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坦承犯行,並經本院訂期宣判,故已無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且被告前因車禍受有左側股骨幹閉鎖性骨折術後及左側胸腔挫傷,導致左膝蓋疼痛無法彎曲,懇請法官准予保外就醫予以治療云云。
二、被告刁衍亨前因涉犯竊盜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事由,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102年5月7日起羈押在案,然被告因另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6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自102年6月10日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 可佐 ,本院並已於102年6月10日起撤銷羈押,是被告自102年6月10日起,已非羈押中之被告,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並無理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慧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