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380號聲請人 劉雅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拋棄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第12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繼承人 賴佳香 生前最後設籍住所為「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可證,非屬本院轄區,依上開規定,本院並無管轄權,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於法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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