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7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749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陳世煌律師選任辯護人 黃俊昇 律師被告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恐嚇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丙○○、甲○○均自民國玖拾肆年玖月貳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丙○○、甲○○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一項第二款、第101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6月29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被告乙○○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被告丙○○、甲○○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一第一項第八款原因依然存在,茲本院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9月29日起,被告三人均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黃玉齡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9月23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