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陳大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正源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確與債務人有借貸關係往來並有陸續交付借貸款項之釋明文件(如匯款紀錄等)

中華民國114年6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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