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52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529號

原告 盧美穎

被告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3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依首揭規定,原告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祥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文誼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