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17號

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家豪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17萬8,86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另本院業依原告聲請向臺東縣警察局臺東分局調得本件事故資料,原告應依上開資料補正被告個人資料,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民事庭法官蔡易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6月9日

書記官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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