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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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4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倪郁茹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字第7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倪郁茹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罪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而本件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並經受刑人於判決確定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見本院卷所附受刑人倪郁茹請求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須知),程序上並無不合,先予敘明。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下稱高雄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而各罪之犯罪時間均在首先判決確定日即民國107年3月7日之前,又附表編號1至4、5至6所示之罪,分別經㈠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7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4年確定,㈡高雄地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76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本院為上開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茲由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上開各罪所判處之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查,附表編號7所示之罪於原判決時雖得易科罰金,但與附表編號1至6、8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司法院釋字第144號及第679號解釋參照),爰毋庸就所定之應執行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東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張菀純附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年4月│││(共2罪)│(共3罪)│(共2罪)│├────────┼────────┼────────┼────────┤│犯罪日期│106/01/31│106/01/07│105/11/06│││106/01/31│105/11/12│105/10/02││││105/11/08││├────────┼────────┼────────┼────────┤│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820號│偵字第1974號等│偵字第1974號等│├───┬────┼────────┼────────┼────────┤││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1206號│1065、1553號│1065、1553號││├────┼────────┼────────┼────────┤││判決日期│107/01/30│107/01/30│107/01/30│├───┼────┼────────┼────────┼────────┤││法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06年度審訴字第││││1206號│1065、1553號│1065、1553號││├────┼────────┼────────┼────────┤│判決│判決│107/03/07│107/03/07│107/03/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7年度│││執字第5185號│執字第3496號│執字第3496號││├────────┼────────┴────────┤││同案定應執行刑1│編號2至3號由同案定應執行刑1年10月│││年6月│││├────────┴─────────────────┤││編號1至4號由本院108年度聲字第75號定應執行刑4年│└────────┴──────────────────────────┘┌────────┬────────┬────────┬────────┐│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犯罪日期│106/07/07│105/11/08│105/11/08│││││106/01/07│├────────┼────────┼────────┼────────┤│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高雄地檢106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8382號等│偵字第13033號│偵字第13033號│├───┬────┼────────┼────────┼────────┤││法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事實審││號│76號│76號││├────┼────────┼────────┼────────┤││判決日期│107/08/27│108/03/21│108/03/21│├───┼────┼────────┼────────┼────────┤││法院│嘉義地院│高雄地院│高雄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訴字第282│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審訴字第││││號│76號│76號││├────┼────────┼────────┼────────┤│判決│判決│107/09/20│108/05/07│108/05/07│││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嘉義地檢107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367號│執字第4718號│執字第4718號││├────────┼────────┴────────┤││編號1至4號由本院│編號5至6號由同案定應執行刑1年4月│││108年度聲字第75││││號定應執行刑4年││└────────┴────────┴─────────────────┘┌────────┬────────┬────────┬────────┐│編號│7│8││├────────┼────────┼────────┼────────┤│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有期徒刑3月││││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08/01│106/08/03││├────────┼────────┼────────┼────────┤│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6年度│嘉義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3033號│偵字第6526號等││├───┬────┼────────┼────────┼────────┤││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朴簡字第│││事實審││76號│464號│││├────┼────────┼────────┼────────┤││判決日期│108/03/21│108/12/31││├───┼────┼────────┼────────┼────────┤││法院│高雄地院│嘉義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審訴字第│108年度朴簡字第│││││76號│464號│││├────┼────────┼────────┼────────┤│判決│判決│108/05/07│109/02/1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8年度│嘉義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719號│執字第7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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