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 李詠淳 訴訟代理人 林芸婕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申報權利之公示催告(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之期間為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即民國108年7月31日起5個月內,現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等事實,經本院核閱上開卷宗屬實,則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
1前段等規定,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耀霆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鄭永媚┌────────────────────────────┐│附表109年度除字第44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興達股份有│81ND-15707│股票│1│1000││││限公司│3-0│││││├──┼─────┼─────┼───┼──┼───┼──┤│0002│興達股份有│81ND-16942│股票│1│1000││││限公司│3-9│││││├──┼─────┼─────┼───┼──┼───┼──┤│0003│興達股份有│84NX-03866│股票│1│191││││限公司│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