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附民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422號原告 蔡慧薇 (原名: 蔡函娟 )被告 吳南 和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107年度易字第3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青怡
法官王聖源法官李佳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書記官吳慕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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