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57號聲請人 邱天琮 代理人 閻鳳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祥成行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共10張(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6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8年9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63號公示催告在案,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08年9月19日公告於法院網站,至109年2月19日已滿5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股票,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法院提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玉心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書記官王立山┌────────────────────────────┐│附表:109年度除字第5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01│祥成行股份│95-NC-0001│股票│5│500││││有限公司│20至124│││││├──┼─────┼─────┼───┼──┼───┼──┤│0002│祥成行股份│95-NB-0000│股票│2│20││││有限公司│35至36│││││├──┼─────┼─────┼───┼──┼───┼──┤│0003│祥成行股份│95-NA-0000│股票│3│3││││有限公司│38至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