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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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上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車位固定隨屋買賣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簡上字第97號上訴人翰林世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丁○○訴訟代理人丙○○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車位固定權等事件,被上訴人第二審所為追加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上訴人追加之訴駁回。
理由
一、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確認證書真偽或為法律關係基礎事實存否之訴,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於本院追加訴之聲明,另增列確認被上訴人與系爭大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間就系爭車位成立分管契約及系爭車位與被上訴人所有1535建物所有權不可分等內容,惟前揭追加之訴有關「成立分管契約」、「移轉不可分」部分,不符合前揭法律規定,顯無確認利益,自應由本院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張瑞蘭
法官陳文爵法官陳毓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6月4日
書記官陳玲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