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8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84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鴻欽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執聲付字第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鴻欽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鴻欽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為2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2月22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1382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0年9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慧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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