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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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83號
原 告 王雪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作良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0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新北市○○
區○○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