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抗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抗字第401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乙○○等2人間訴訟救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救字第8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抗告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99年聲字第72號裁定駁回,抗告人仍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7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蘇宗
法官吳美蒼法官林欽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9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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