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956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95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胡明偉
被   告 丙○○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8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四月八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
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八日起,按年息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遲延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林哲賢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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