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保險小字第43號
原   告 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5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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