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板簡字第2222號
原 告 乙○○
號4樓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拾萬壹仟伍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台
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林淑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