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林木山
林振欽
相 對 人 乙○○
丁○○○
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通行權糾紛事件,聲請人聲請補充判
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依兩造協議書內容白紙黑字寫得很清楚
,聲請人於備位之訴亦依協議書內容主張,被原審駁回也感
意外,聲請人年紀已大,不良於行,現都以農機車代步,以
後會改用老人殘障車,以現該路段之坡度,亦無法通行,如
依原審之判決,對聲請人毫無幫助,也無意義,爰聲請就備
位聲明補充判決:原告如房屋改建,須有大卡車通行,被告
應同意通行不得有異議,該路段有陡坡之處,被告應無條件
提供原告改善坡度,以利人車通行,不得有異議云云。
二、按原法院審理該訴訟事件,就抗告人之訴為一部准許,一部
駁回之判決,對勞動損失部分雖於理由欄中未詳為敍述,亦
僅是否判決不備理由之問題,惟判決並無脫漏。又聲請補充
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
包括裁判不備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
自明。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347號、88年度台抗字第346
號裁判均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起訴後追加備位聲明,業經本院准許在案(
參判決事實及理由一),並經本院於判決理由中認定聲請人
先位聲明為無理由,進而審酌聲請人之備位聲明,而僅准許
聲請人備位聲明中關於通行如第一審判決附圖二編號A部分
面積37平方公尺土地之請求,而將原告備位聲明其餘之訴駁
回(參判決事實及理由八),該判決就聲請人其餘備位聲明
駁回之理由雖未詳為敘述,然揆諸上揭裁判要旨,僅是否判
決不備理由之問題,判決並無脫漏,聲請人聲請就其餘備位
聲明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
法 官林育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顏子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