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小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小字第239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小字第239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4年3月30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業已於民國94年4月14日送達於上訴人,有
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算至94年
5月4日即已屆滿,惟上訴人延至94年8月23日始行提起上訴
,依上開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邱飛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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