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4年度桃小字第90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應受送達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叁仟貳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陸仟壹佰叁拾叁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八九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