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362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虎簡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壬○○
上列被告因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94年度偵字第27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壬○○因過失違反食品染有病原菌者,不得調配、販賣之規定,
致危害人體健康,處有期徒刑肆月,緩刑貳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壬○○係設於雲林縣○○鎮○○路○○○號「鵝肉扁餐廳」之
負責人,原應注意維持餐廳廚房、食物儲存設備之清潔,避
免食品染有病原菌,及食品於染有病原菌之情形時,不得調
配、販賣之規定,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且依當時情形亦無不
能注意之情事,詎竟疏未注意及此,於民國94年5月8日中
午12時許、同年月9日晚上6時許及同年月10日晚上6時許
,於寅○等1,150人先後前往上址餐廳參加宴席用餐時(5
月8日中午用餐人數約500人、5月9日晚上用餐人數約30
0人、5月10日晚上用餐人數約350人),調配、販賣含有
腸炎弧菌、病原性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及仙人掌桿菌
等病原菌之食品,供寅○等人食用,致寅○、戊○○、未○
○、庚○○○、丁○○、丙○○、乙○○、辛○○、辰○○
、巳○○、申○○、癸○○、 張鑑羲 、甲○○、己○○、王
丞佑、卯○○、丑○○、子○○、午○○、酉○○、 周玫珍
(其檢體經檢驗後呈陰性)等22人用餐後至翌日陸續出現腹
瀉、腹痛、噁心等食物中毒症狀,送醫診治而危害人體健康
。嗣經雲林縣衛生局前往「鵝肉扁餐廳」及病患就醫處所,
採集剩餘食品及病患檢體送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及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檢驗,結果發現內含腸炎弧菌、病
原性大腸桿菌、金黃色葡萄球菌及仙人掌桿菌等,因而查獲
上情。
二、證據部分除增列「雲林縣衛生局食品檢體送驗單、雲林縣衛
生局食品中毒事件調查簡速報告單」外,其餘證據及所犯法
條部分,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食品衛生
管理法第34條第3項、第11條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1條第1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緩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菀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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