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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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2號原告 陳昱廷 被告 楊明哲
楊錦昌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買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萬3200元(即按原告主張優先承買之買賣價金核定),應徵第1審裁判費1萬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劉家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