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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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81號原告RubiconTechnology,Inc法定代理人MardelA.Graffy訴訟代理人 廖啟宏 被告佳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68,658.90元,則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50,220元(依民國105年5月11日即支付命令聲請繫屬本院日之臺灣銀行美金兌換新臺幣匯率
1:32.57換算,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87,7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87,224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