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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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76號原告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被告 楊主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32元,應徵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880元。茲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林秀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