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4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47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鄧郁平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鄧郁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鄧郁平前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易緝字第2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1年、7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嗣經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日期為106年4月20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卓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