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TRANVANTHAN即陳文申指定辯護人張庭禎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TRANVANTHAN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三年八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按羈押被告,審判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依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TRANVANTHAN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殺人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103年5月1日將其裁定羈押在案,而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茲經訊問被告後,本院認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存在,仍須保全被告日後到庭接受審判,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楊昱辰
法官陳雅琪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明煥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