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催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催字第1242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裁判案由:公示催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催字第1242號聲請人井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松竣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一、請提出至股票發行公司或股務代理公司辦理掛失通知之證明文件正本。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