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1號原告 徐進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 譚燕珊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3日內,將民國103年10月28日下午2時10分之期日通知公示送達公告,刊登於海外版之新聞紙一日,並於刊登後3日內將登報證明陳報本院,逾期未登報或未將登報證明陳報本院,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曾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2日
書記官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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