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7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7153號聲請人大明護理之家法定代理人 林秋如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周振益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聲請人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