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8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移轉所有權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867號原告 林禾豐 即 林金枝 訴訟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被告 蔡基安
蔡忠正 蔡連益 陳國慶 陳國棟 陳國榮 蔡宗文 蔡宗義 林協順 林仲順 林得順 林朝文 上三人之訴訟代理人 林錦順 住臺中市○○區○○路○段00號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金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12月25日上午11時20分本院民事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立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