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814號抗告人 蘇正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萬賀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814號抗告人 蘇正宏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 鄭萬賀 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