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九七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柯雅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葉祝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