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182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保護令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審易字第182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保護令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218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簡字第7556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本件被告乙○○業於民國98年1月20日死亡,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1紙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吳佳樺法官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鄭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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