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原告乙○○
訴訟代理人 蔡土城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80號就本院98年度審交訴字第63號公共危險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刑事調解室進行調解,試行和解成立。
茲記其大要如下:
法官高增泓書記官王淑娟調解委員洪淑淨點呼事件後到場和解關係人如下:
原告訴訟代理人蔡土城被告甲○○調解委員洪淑淨法官、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和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元(不含強制責任保險金),給付方式分別為:
(一)當場給付現金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並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蔡土城如數點收無訛。(簽名:蔡土城)
(二)餘款新臺幣壹拾萬元,於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日止,以現金方式分期給付於原告,共分為五期,每月為一期,以每月二十日為清償日,按月給付新臺幣貳萬元,如有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以上筆錄經交到庭之人閱覽後認為無誤簽名於後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書記官王淑娟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