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二三號上訴人亞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 律師被上訴人中華聯合半導體設備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七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一四七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本件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 陳護木 ,業已變更為乙○○,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乙○○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次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第四百七十條第二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四百六十九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有不備理由之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事實及證據取捨之職權行使指摘原判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蕭亨國
法官葉勝利法官高孟焄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正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