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緝字第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原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毒偵字第八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八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趙子榮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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