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破字第八號
聲請人百恩諾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技大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並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於聲請狀上載明其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訴訟文書,復無從命其補正。
三、聲請人之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慈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N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