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七九號
原告乙○○被告丙○○台北市○○區○○○路○段○○○巷○號
甲○○台北縣板橋市○○街○○○號三樓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由本院調閱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交上易字第四五六號卷後,指定於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第二十二法庭庭行言詞辯論。並請被告甲○○就車號0000000號小客車未投保汽車強制責任險對於原告無法受保險理賠之違反保護他人法律之侵權行為做完足之說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洪于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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