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等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74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貨幣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乙○○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陸年貳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乙○○因偽造貨幣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11月8日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茲經本院於96年1月3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2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曾宗欽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尹玉琪中華民國96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