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簡字第11595號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劉春敏
訴訟代理人 林孜 俞律師
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懿桓 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被告即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4萬588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