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司聲字第80號
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輾轉受讓第三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相對人之債權,旋依相對人戶籍址寄送如附件所示債權讓與通知,經郵務機關以查無此人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如附件所示信函、退回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查詢相對人戶籍資料,及請員警前往戶籍址查訪結果,相對人等均未在該址居住,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函覆 可佐 ,可認相對人之住居所處於不明之狀態,聲請人非因自己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