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3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353號上訴人漢強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君彥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越有股份有限公司因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6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71,6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7日
書記官林宜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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